心和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0-11-17

心和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心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正在资助和开展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和资助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核决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团队围绕年度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执行团队设立项目部,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执行团队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八条 立项原则。根据《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执行团队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

4.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的规定:

1.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具体执行办法:1)执行团队收到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计划)后,由项目部负责与合作伙伴沟通、完善和接收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计划)经项目部认真评估通过后,制作项目立项报告;3)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计划)和项目立项报告经秘书长审批通过;4)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

2.自主运营项目:由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3.紧急的救灾类项目,按实际情况根据章程灵活执行。

第十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捐赠者认可的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执行团队报送项目建议书。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与秘书长做相关沟通。

(二)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如是资助型项目,则由项目部负责与项目执行方进行沟通和完善项目建议书;基金会自主运营项目,则由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 

(三)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项目立项评审,如不召开立项评审会,则由秘书长综合多方意见进行审批。

(四)项目协议编号统一为心捐字+年份+序号(如心捐字2022023),定向捐助协议编号前加上字母备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按照协议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 由基金会与执行方签署项目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协议按项目编号规则进行管理,项目报告和重要反馈记录均按照项目协议编号来存档。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执行负责人由项目执行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五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监管,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时更新项目监测表,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并填写项目监测报告,监督项目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回复进度报告,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心和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后,基金会根据项目协议中约定的拨付原则向项目执行方拨款;项目执行方应对基金会资助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以项目预算为基本依据组织、协调项目活动及安排开支;项目执行机构应定期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 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项目执行方应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通过后反馈给项目执行方并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项目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项目需求,基金会查阅机构审计报告或委托财务进行内部抽查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评估表,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关闭,并对项目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执行团队,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心和公益基金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