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心和公益基金会治理结构,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查阅基金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调查基金会的业务、财务状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理事、财务主管、秘书长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当理事、财务主管、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心和基金会,本制度经心和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