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9-03-31

心和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和谐,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心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心和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为:发起方在基金会设立的符合基金会宗旨、有明确资助方向和业务范围的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基金部分管,主要承担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专业服务、 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 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书;

(二) 基金运行方案;

(三) 基金发起方信息及相关资质文件;

基金会收到上述资料后,进入受理流程。

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原始本金应不低于规定数额。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立“心和公益基金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由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议通过后,基金会与专项基金发起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专项基金的名称、 宗旨、 业务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 基金的原始本金数额和到账日期;

(三) 专项基金管理、 使用的约定, 专项基金运行成本列支比例;

(四)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的组成;

(五) 基金会工作经费提取的比例;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原始本金到位后, 由基金会批复设立文件。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执行主任及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管委会主任由基金会委派人员担任,管委会副主任、委员等由发起方指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标和期限, 制定战略规划;

(二) 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定后并组织实施;

(三) 定期向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与决算;

(四) 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 负责审定资助对象;

(六) 其他。

第十二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并经出席管委会成员的半数通过,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下设项目经管委会通过后, 报基金会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所有协议由基金会代表其对外签署。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和专项基金宗旨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十六条 在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并作出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从专项基金的原始本金及年度新增的捐赠资金中按不高于10%比例提取工作经费,或由捐资方另行捐赠。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基金当年公益支出的8%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协议到期,双方未续约的;

(二) 违反协议内容、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 年度评估连续两年未达到基金会合格要求的;

(四) 连续两年年末基金余额低于原始本金的50%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会向专项基金管委会发函终止基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发起方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指定的公益活动;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本办法经心和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