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心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心和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心和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心和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心和基金会所需员工,一律在心和基金会内部甄选或对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心和基金会聘用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2)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
(3)组织人员笔试、面试、复试等;
(4)秘书长级别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招聘由理事会复试并确定是否录用。
第七条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
(1)新招聘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与心和基金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2)订立劳动合同文本应使用心和基金会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录用备案后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基金会发展需求、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
(1)心和基金会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最低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2)续签劳动合同期限最低一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聘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受聘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受聘者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本机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受聘者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受聘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解除
(1)心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批后,上交心和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心和基金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心和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心和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证书,杜撰工作经历、资历,经查证属实的;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心和基金会形象的;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的。
② 严重违反或者屡次违反心和基金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受聘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受聘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基金会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员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 试用
第八条 试用期可以分为新进试用、调整试用、晋升试用等情况;
1、新进试用
(1)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的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2)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心和基金会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
2、调整试用: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员工,为考察其在新岗位的适应性,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
3、晋升试用:因工作表现优秀晋升的员工,为考察其胜任新岗位的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
4、试用考核
(1)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评语,并反馈其试用期间的绩效考评成绩。
(2)秘书长根据部门评语及其他员工综合意见进行审批,决定“聘用、调整、终止试用、辞退”等。
5、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员工,试用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报秘书长批准。
(2)员工在试用期内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适合岗位工作者,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同意后可随时调整其试用岗位或终止试用关系。
第四章 迁调
第九条 根据心和基金会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心和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者服务地点。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部门可填具人事报告呈核派调。
第十一条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1)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秘书处存档。
(2)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心和基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经综合考察后,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正式通知调动人员后,即安排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工作之需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7日为限。
第五章 晋升
第十四条 秘书长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十五条 晋升原则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晋升标准
1、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2、认同心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3、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其他对心和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七条 不定期晋升:对心和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六章 薪酬福利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水平,经理事会批准,心和基金会设立或调整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补贴:用于补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
第二十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二十一条 薪酬的发放:
(一)工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30日前发放当月的工资;
(二)绩效奖金和补贴根据具体情况于年底或者月底发放。
第二十二条 薪酬调整办法: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总体薪酬每年调整一次,由秘书长上报基金会理事会同意后执行;
(二)总体薪酬的调整,原则上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CPI的三倍为上限,但每个工作人员的调整会有差异,具体由秘书长确定。
第七章 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员工应主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接手续的内容及范围:
1、未办及未了事项;
2、主管之财物及事务;
3、公有财务。
第八章 离(停)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令其停职,但经侦查撤诉或判决无罪后,可予复职。
第二十六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交接人签准,并报秘书长同意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离职人员应按照心和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职各项手续,及时办理工作资产、办公用品、心和基金会相关资料等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至财务部结算离职工资,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不予结算其离职工资。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员工应遵守本基金会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三十条 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全体员工应尊重心和基金会信誉,除办理本基金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基金会名义。
第三十二条 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处理业务时,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
第三十四条 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基金会名誉之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拨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员工坚持“对性骚扰零容忍原则”,不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工作环境;若发现性骚扰事件,愿意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配合相关调查与处理程序;若自己被指控为性骚扰侵害者,愿意配合相关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