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和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心和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和专业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自愿、无偿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备项目所需经验者优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
(一)为基金会业务发展提供专业咨询建议与指导;
(二)参与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
(三)其他与基金会业务活动相关的项目及工作。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对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基金会须提供必要的保障、激励支持;
(二)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计时支持,出具志愿服务证书等证明文件;
(三)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期间的保险支持;
(四)志愿者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应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基金会按照项目的需求与志愿者签订相关的志愿服务协议或者备忘录。
(三)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专业形象;
(四)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会志愿者档案管理、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志愿者招募、管理及保障激励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信息。基金会应当做好志愿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一条 志愿者激励
(一)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
(二)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三)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标准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补贴(如餐饮、交通、通讯等合理费用),并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关保险、提供工作安全保障等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志愿者补贴、购买保险等费用,应当纳入基金会相关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提请审议。志愿者补贴,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应当做好发放记录,形成志愿者档案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心和公益基金会,本制度经心和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